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工作,避免无序建设、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实施,全面提高信息化建设质量,保证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本着“整体规划,分步建设,统一标准,服务师生”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定整体规划,创新建设理念,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流程,提升信息化建设质量与技术水平,促进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其下设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化业务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四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组是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专家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信息化建设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家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需明确一名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负责推进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的相关信息化工作。各单位应设置兼职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站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及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范围和管理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非涉密的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各类网络弱电工程建设、升级改造、光缆、无线网络建设、各类网络接入及安防监控系统等。
2.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包括各类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全校业务范围的应用系统及应用平台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不包括仅供部门使用的专业软件、操作系统、二级单位网站),各类中间件、数据库等建设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3.信息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建设项目。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的采购,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更换。
第七条 学校对信息化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发展规划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宏观管理,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具体管理。信息化项目原则上按年度申报,每年底单位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建设计划,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论证后报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信息化建设经费的落实,负责信息化项目经费的管理,并根据职能部门审核结果支付阶段项目款。
第九条 后资处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并根据档案验收和职能部门的专业验收结果予以资产入账。
第十条 绿建办负责学校新建设楼宇及改造、扩建等基建项目中的网络建设项目管理。建设方案和网络项目验收须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校园管理与保卫处负责学校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建设方案须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过程控制和文档管理,须加强项目建设效果评估并建立项目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和楼宇之间的综合布线及基础网络系统由基建处会同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统一规划、立项、采购、建设,各类安防监控系统由基建处会同校园管理与保卫处统一规划、立项、采购、建设。后期对楼宇综合布线系统及楼宇汇聚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实施,对安防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维修由校园管理与保卫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和应用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采购信息化相关硬件以及接入校园网络的相关设备应选择业内的主流产品,且须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标准。
第十六条 为提高网络服务器和存储系统的利用率,便于管理,网络服务器和存储系统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和维护,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单独采购。
第五章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
第十七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项目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外包、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执行学校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以便各个应用系统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对于需要身份验证的系统,必须与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相集成。
第十八条 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将对软件系统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进行全程监控、管理和协调,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技术方案制定、系统开发或购置、安装及测试四个阶段。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和立项。信息系统软件申请单位要进行广泛的需求调研,明确建设目标,进行业务流程梳理和优化,填写立项申请书,报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根据信息化建设规划对该项目的系统需求、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核。经费额度较大或涉及面广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采购与建设。采购由学校采购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校级信息系统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其它项目由申请部门按要求建设,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进行监管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信息系统软件建设项目验收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组织进行,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进度款。
第六章 信息化资源建设
第二十三条 数字教学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数字图书馆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数字档案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和正版化软件资源建设是学校信息化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数字教学资源平台建设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负责,教学资源内容建设由教务处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数字图书资源平台和内容建设由图书馆负责。
第二十六条 数字档案资源平台和内容建设由档案馆负责。
第二十七条 正版化软件和公共服务性软件资源建设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负责。
第七章 信息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保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确保各应用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体系,保障学校数据中心以及各个应用系统的安全及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中必须明确与开发方订立软件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三十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中的信息以及学校的共享数据必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确保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的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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